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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登记相关信息
时间 : 2017-07-25 08:20:58  点击量:0

  一、版权又成为著作权,根据自愿原则,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:

  文字作品;

  口述作品;

  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;

  美术、建筑作品;摄影作品;

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;

  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

 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。

  此外烟台浩然商标事务所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;各类作品(计算机软件除外)授权事项登记;录音、录像制品登记;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,中心进行的登记等。

  二、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:

  烟台商标版权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,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,包括以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唱盘、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,报中心认证登记。

  三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。

  四、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;

  烟台浩然商标事务所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;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,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。

 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,中心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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